企业招聘设置“年龄门槛”,是否涉嫌违法

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一家公司在某招聘详情页中赫然注明“35岁以上勿扰”。此帖一经发布,迅速引发网友热议。经查询,该公司为一家中小企业,从今年1月起开始在网上陆续招聘多个职位,“35岁以上勿扰”的要求目前只在其人事专员招聘界面有提及,其他岗位并未标注年龄限制。

该公司工作人员后续回应称:“该要求不存在歧视,也不是年龄歧视,只是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标准和要求,每个公司想招到的人是不一样的,合适最重要。”近年来,一些单位一刀切地设置就业“年龄门槛”的做法早已屡见不鲜,社会各界对打破35岁门槛的呼声也愈发强烈。

企业招聘自设“年龄门槛”,是否涉嫌违法?“年龄门槛”算就业歧视吗?职业歧视与企业用工自主权如何进行区分?遭遇职业歧视,求职者如何维权?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徐吉平进行解读。

问:招聘企业自主设置“年龄门槛”是否涉嫌违法?“年龄门槛”是否都构成年龄歧视?

答:招聘企业自主设置招聘“年龄门槛”可能涉嫌违法。设置“年龄门槛”并不一定都构成年龄歧视,但本事件中的“年龄门槛”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年龄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里虽未明确列举“年龄”因素,但其中的“等”字应当被认定为涵盖了所有尚未列明的同级别因素,当然也包括“年龄因素”。

人社部与中央网信办2024年8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也指出,要“加强对就业歧视行为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推行招聘信息规范格式,防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年龄、学历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综上,招聘企业自主设置招聘“年龄门槛”极有可能会因为构成年龄歧视而涉嫌违法。

“年龄门槛”并不是都会构成年龄歧视。对于司法机构来说,判断“年龄门槛”是否构成违法,除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立法及国家政策导向等因素外,还需要重点审查判断此“年龄门槛”的设置是否与该招聘岗位的实质需求存在直接必要的联系,即是否具有岗位或职业需求的合理性。如果是,则设置“年龄门槛”通常会被视为合理。例如飞行员、消防员等特殊职业,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和特殊体能的需求,设置特殊的“年龄门槛”并不会构成年龄歧视。反之,企业若无法证明“年龄门槛”与岗位需求之间存在直接必要性,就有可能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构成年龄歧视。

以本事件为例,当事企业只是辩称其设置“年龄门槛”的目的是“公司基于自身需求,追求招聘到最合适的人才”,而未能拿出“年龄门槛”与招聘岗位之间存在“直接必要的联系”的相关证明,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年龄歧视。

问:如何界定“职业歧视”与“企业自主用工权”?

答:界定“职业歧视”与“企业自主用工权”,关键在于判断招聘企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八条有关“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不宜被认定为企业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行为。

具体来讲,企业之所以拥有“自主用工权”,可以对求职者进行筛选,那是因为企业特定的岗位需要匹配到合适的劳动者,这就必然意味着企业可以依据相关岗位的特点设定技能、经验、体力或者特殊资质等要求。基于这一原则,企业在招聘广告中设置类似于“3年以上工作经验”“能够接受出差”“有××资格证书”等限制条件或门槛均是可行的,是企业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表现。

但企业在根据岗位特点设定相关招聘要求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度,切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操作时,可以参照“岗位要求是否与岗位履职具有直接必要的关联”这一标准来进行,避免构成“职业歧视”。

问:遭遇职业歧视的求职者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答:遭遇职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式:

与企业协商:求职者可以向招聘企业(用人单位)指出涉嫌歧视的条款,要求企业删除、改正,并要求企业重新给予其面试机会,补偿其额外增加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

行政投诉:求职者可以向招聘企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拨打12333热线举报,同时可根据不同情形拨打妇联12338、工会12351等热线投诉,形成多部门合力监督。

  劳动仲裁或诉讼:若求职者已经与招聘企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企业的行为构成职业歧视并要求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求职者在招聘阶段遇到职业歧视,则可径直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招聘企业(用人单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乃至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文:记者 张博 见习记者 马子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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