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治以其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权利边界、统一的行为准则和可信赖的制度保障。
宏观视角下,营商环境是涵盖制度体系、行政效能、公共服务、法治生态等多维度的复杂生态经济系统。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最早出现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阐述了法治与营商环境间的相互关系,将法治确立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要素。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核心在于构建与之匹配的一流法治框架。法治以其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权利边界、统一的行为准则和可信赖的制度保障,从根本上塑造着公平竞争、透明高效的市场秩序。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初步构建起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体系。2025年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成为民营经济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法律,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将民营经济定义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当前,民营经济成为市场经济重要的活力之源与创新引擎,是新发展格局下构建高水准、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要素。据国家市监局数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数量从2012年的1085.7万户增长到2025年1月底的5670.7万户,是2012年民营企业数量的5.2倍。截至2024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突破5500万户,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庞大的民营企业数量,在为市场经济高速、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的同时,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也带来了新挑战。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良法善治,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和推进交易的必要条件,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基础性要件,完备的法治体系为国家治理体系夯实法治之基。法律以其形式合法性、实质正当性与价值共识性为营商环境提供基础准则,法治以规则的公平来保障市场准入公平,以公正监管实现公平竞争,以优化公共服务促进投资兴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五个维度对营商环境的短板作出体制机制层面的回应,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依据,以法治化思维重塑营商环境治理逻辑。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以国家法律确认和保障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进一步巩固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该法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为立法目的,保障民营经济的平等发展权;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确立为该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如果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视为国家以条例的形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构建良性市场生态,那么民营经济促进法则是以更加全面的基础性法律的形式对民营经济作出专门规定,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重大利害的政企关系、竞争关系予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调整,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等予以道德性的“软法”规范调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当前各地方已试点建立营商环境领域的“小快灵”立法范式。湖南、广东、宁夏、北京、上海等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制定了地方性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积极优化地方企业营商环境,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已有部分省、市尝试推动经济领域的区域协同立法,如《湖北省“襄十随神”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工作办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协同推进优化成德眉资区域营商环境的决定》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以打破地域藩篱为核心,加快推动市场要素流通,为法治化营商体系的建设提供微观层面的行为准则。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离不开规范执法。执法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最直接的实践。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的现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明确规定:除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需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近年来,在政策指导下,各地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权限,减少重复执法与多头执法,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离不开公正司法。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持续提升司法审判保障质效等方面,出台了多条具体措施。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把强化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推进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帮助企业依法规避发展风险,将末端保护引领至前端预防,以“快立、快审、快执”理念为核心,完善纠纷诉前化解机制,推动“一体化”立调审执,完善法庭“立调审执”一体化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实现立、调、审、执“一站全办,一网通办”。
(原文:新疆大学法学院 林若与)